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“十条禁令”
时间:2018-10-22 11:13 作者:网站管理员 点击:次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,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全面落实“打铁还需自身硬”要求,打造陕西纪检监察铁军,现提出以下“十条禁令”。
第一条 严禁散布、传播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,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,对党中央、中央纪委决策部署打折扣、搞变通。
第二条 严禁跑要职务待遇、说情打招呼、委托授意他人拉票,干预相关单位(地区)人事安排。
第三条 严禁私存问题线索、办人情案,打听案情、跑风漏气,泄露、扩散执纪审查工作情况,透漏调查处置过程和细节,干预案件办理。
第四条 严禁违规使用审查调查措施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、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,擅自动用和处置涉案款物。
第五条 严禁向监督对象和涉案人员借款、借车、借房或借用其他贵重物品,以案谋私,搞利益交换。
第六条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,插手干预或从事项目招投标、工程建设、矿产资源、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,收受好处、谋取私利。
第七条 严禁纵容、默许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,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参与经营性活动、谋取私利。
第八条 严禁公款吃喝,违规使用交通工具,超标准安排或接受公务接待,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、馈赠等。
第九条 严禁慵政怠政,对工作无故拖延不办,口大气粗、以职压人,漠视群众利益,对群众合理诉求不闻不问,接待群众生冷硬推、敷衍塞责。
第十条 严禁拉托吃请、打牌赌博、公务活动期间饮酒,参与高档娱乐等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活动。
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“眼里不揉沙子”,较真碰硬、刀刃向内,坚决防止“灯下黑”。对违反上述禁令的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。对苗头性问题、及时提醒纠正;情节轻微的,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,对不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的,坚决调离;构成违纪的,严肃追究;涉嫌犯罪的,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。 对主体责任、领导责任落实不力的,严肃问责。
本禁令从发布之日起施行,适用于全省纪检监察干部,巡视巡察机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。